【行業資訊】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勞動就業制度改革
今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40年風吹浪打,彈指一揮間。就業是最大的民生。改革開放40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就業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實現了勞動就業制度由“統包統配”向市場化導向轉變,就業總量持續增長,就業結構不斷優化,就業政策與就業服務體系日趨豐富完善,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就業發展道路。 |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就業制度改革是沿著政府“放權讓利”,先易后難,從農村到城市,從就業制度的外圍向核心部分逐步推進的方向漸次進行的,在改革中漸次實現勞動就業制度創新。表現在以下方面: |
1、允許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打破長期以來城鄉就業二元分割的舊局面
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后,農民擁有了土地經營自主權,獲得了外出打工的自由。同時,三資企業、個體私營企業、鄉鎮企業產生了政府計劃外對勞動力的大量需求。這樣,自發地形成了80年代初計劃經濟體制外的民工潮。國務院于1984年出臺了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城務工經商的政策,各地相繼采取相應措施。而且,由于經濟形勢變化,城鎮的糧油開始敞開供應,糧油關系對農民進城就業的制度障礙也隨之消失。于是,民工潮愈演愈烈。據抽樣調查,全國流動的民工1989年、1990年約為每年3000萬至4000萬之間1993年為6000萬人,1994年為7100萬人,1995年約為8000萬人,占全國從業人員的10%左右。民工潮的涌動,有力地沖擊了傳統的城鄉二元分割就業制度,推動了就業制度創新。 |
2、實行“三結合”的城鎮就業新方針,廣開就業門路,形成城鎮就業渠道多元化的新格局
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由于10年動亂造成我國城鎮失業人口劇增,形成了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失業高峰。城鎮登記失業人口1978年530萬人,1950年為541.5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1978年為5.3%,l980年為4.9%(《中國統計年鑒》,1985),就業壓力空前沉重。于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政府在80年代初提出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在城鎮實行由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三結合”就業方針,并推出了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組織。 這些舉措,突破了長期以來在城鎮由政府“統包統配”的計劃安置型就業制度,廣開了城鎮居民的就業門路,使當時空前沉重的失業壓力在短短四五年之內迅速得以緩解。 |
3、改革固定工用工制度,推進勞動合同制
我國政府于1986年頒布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工的四項規定,即招工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并由企業與擇業者簽訂勞動合同。1987年,全國開始推行勞動合同制,允許企業和職工進行“雙向選擇”,使企業有了選擇新職工的自主權,勞動者有了擇業自由權。政府勞動部門先后提出“優化勞動組合”、職工合同化管理,變“國家職工”為“企業職工”等多種改革措施。到1996年底,全國簽訂勞動合同的城鎮企業職工達10600多萬人,占城鎮職工總數的96.4%;鄉鎮企業合同制職工1500多萬人,占其職工總數的12%。(《中國統計年鑒》,1997)。職工和企業的勞動關系開始走向契約化。 |
4、改革計劃工資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計劃工資制度,其制訂過程十分復雜。全國7類地區,4類產業;每類產業又分為4類企業;在企業內部又分為3類科室,4類職工;企業職員分為13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行政人員工資由30個等級組成,全國又分成11個工資區。這套復雜的計劃工資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影響迄今。 改革開放以來,在十一屆三中全會思想指導下,許多企業紛紛自主進行工資制度改革。比如,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實行了高薪招聘人才,按個人業績和效益發工資的新辦法;深圳則率先推出與經營效益掛鉤的經理年薪制;三資企業引進了一些國外的工資制度;股份制企業把工資、獎金、分紅等一起考慮,制訂分配計劃等。同時,政府對國有企業的勞動工資管理也進行了根本改革,開始放棄直接管理,還權于企業,由企業自定。政府僅管住“三條線”:一是最低工資保障線,二是工資增長指導線,三是工資預警線,進行宏觀調控。 通過這方面的改革,大大調動了企業的積極性,過去占統治地位的計劃工資制度,開始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元分配制度,工資對企業員工的激勵約束機制大為加強。 |
5、大力實施再就業工程
90年代中后期,城鎮失業率大幅攀升,形成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第三次失業高峰。失業職工迅速增多,1993年為261萬人,1994年為180萬人,1995年為261萬人,1996年為339萬人,1997年約為460萬人,1993-1996年,城鎮失業職工人數每年平均以48.7%的速度增加。同時,國有企業中隱性失業人員的釋放造成近年城鎮下崗工人也大量增加,1993年為300萬人,1994年為360萬人,1995年為564萬人,1996年為720萬人,1997年約為900萬人。1993-1996年,下崗職工人數年平均以133.9%的速度增長。這不包含停產、半停產企業涉及的職工。截止1996年底,這部分職工已經增加到801萬人。針對這種情況,黨中央和國務院審時度勢提出實施再就業工程。這是我國政府在當前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情況下,對就業制度的重要創新。 |
6、機構改革和公開選拔干部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計劃安置型勞動人事制度,在客觀上把就業者分為干部、職工和農民三種等級的終身崗位,并人為限制了人力資源在三者之間的流動,在就業制度上誘發了“干部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國有企業職工由國家統包終身”的現象,從而導致了國有企業職工和行政機關干部隊伍的過度膨脹,使激勵約束機制和失業機制難以奏效。全國目前大約30個人養一個“吃皇糧”的國家行政人員,財政支出的大部分被“人頭費”吃掉了;農民負擔或企業負擔的加重,各種不合理攤派的出現大多也與此有關;國家行政機構日益龐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諸多弊端由此而生,甚至成為培植腐敗的土壤。綜合各有關權威部門的判斷結果,“全國大約有2600-3800萬人隱性失業或就業不充分,其中國有企業約為2000-3000萬人,機關事業單位約為600-900萬人”,使國家財政背上了沉重包袱。 1998年開始的國務院機構改革等國家行政機構改革,是對干部隊伍的“存量”進行結構調整,是減人增效的重大措施,這將改變以往機關干部“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的舊格局,因而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勞動人事制度的一項重要創新。 在干部的選拔,即干部人力資源的“增量”方面,近年北京、上海、浙江、廣東、廣西等地政府紛紛改變了以往僅從機關內部選拔提升的封閉式傳統做法,而試行了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的新制度。例如,浙江省公開招考公務員已進行多次。其中,1996年就本著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招考了1949名公務員。這方面的制度創新雖尚在試點階段,但在干部隊伍中引進了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市場機制,成效顯著。在浙江、四川等地一些市、縣的公開選拔干部中,甚至不拘一格地擇優錄用了農村戶口的應聘者,深得民心。 干部人事制度是我國勞動就業制度中關鍵部分,因此,機構改革和公開選拔干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重要的勞動就業制度創新之一,對我國人力資源通過市場而優化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
隨著改革不斷深入,計劃經濟時代“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實現根本轉變。一方面,我國就業方針不斷與時俱進。從20世紀80年代初的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三結合”就業方針,到20世紀90年代“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就業方針,再到黨的十八大以來“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新時代就業方針,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逐步建立并不斷完善。另一方面,勞動就業法治化建設穩步推進。從1983年開始勞動合同制試點到1986年實行勞動制度四項改革,從1995年勞動法出臺到2008年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實施,促進就業和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逐步走向深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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